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部门政府信息,提高审计行政机关工作透明度,监督审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审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审计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信息,是指市审计局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审计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审计职责范围内,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市审计局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成立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承办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信息;
(四)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处室设一名联络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对本处室相关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进行选择、做出判断,向市审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处室,应当主动与相关处室进行沟通确认,需与其他市级部门沟通确认的,应及时向市审计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按照《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编入《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将目录和信息内容对外公示。
第十条 按照《条例》和省市有关要求,市审计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机构介绍,包括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简介;
(二)工作动态,包括部门整体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等可公开的临时性文件;
(三)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省级的法律、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本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
(五)人事信息,包括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聘和教育培训;
(六)资金信息,包括财务预决算、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业务信息,包括审计项目的准备、进展、结果等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八)网上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录地址、下载方式、咨询电话、结果查询等。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审计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需经市政府或上级审计行政机关批准的政府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章 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市审计局实际,编制《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二)根据《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对市审计局已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明确政府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及责任部门等。
(三)由相关处室起草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稿,其中涉及审计业务的内容,需由审理稽核处复核,经分管该业务的局领导审阅,报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有关政务工作的信息,需由市审计局办公室进行审核,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予以发布。
(四)市审计局办公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五条 凡确定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项审计结果的公开,按照局审计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信息公开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网络公开,即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a.gov.cn/)和西安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xasj.xa.gov.cn/)进行公开;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三是审计结果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本级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综合目标考评。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级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审计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市审计局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各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的,按考核办法予以扣罚,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未经保密审查而发布的,由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审计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5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