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市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参与起草地方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报告,向市长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委和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区县党委和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国家、省、市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含开发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照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组织落实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有关工作要求。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区县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区县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负责管理派出审计处。

(十)开展全市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落实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计算机审计和审计管理专业培训。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加强全市审计工作统筹,明晰审计机关职能定位,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充实加强一线审计力量,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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