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对工程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建设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建设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轨道、人防、公共安全、管廊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五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市城管局指导监督全市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作,并负责对挖掘占用市管城市道路的管理。

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各开发区按本办法规定,对管理区域内市本级管理外的所有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进行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发改、工信、资源规划、住建、水务、生态环境、轨道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挖掘、占用许可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除城市道路设施日常维修养护作业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到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容缺受理按照《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执行。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已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

对交通影响较大的挖掘占道施工,应增设临时导改道路,以保障交通通行。

在建设单位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挖掘占用条件的情况下,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手续。

第八条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项目,施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明确设置临时标志标线、交通导示牌、交通安全防护等相关设施,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实施中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疏导。

第九条 在城市桥涵保护区域进行修建地下结构物、盾构顶进、埋设管线、降水、暗挖施工、钻探、挖掘大于等于5米的深基坑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在申请挖占城市道路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按照《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中“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执行。

在城市桥梁上增加构筑物、风雨棚、声屏障、管线、广告牌、悬挂物、盆栽绿化或交通标志牌等,设置单位应当出具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风载、荷载计算报告。

第十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召开交通组织方案专家论证会。

(一)城市主、次干道需单方向封闭半幅以上(含半幅)车行道挖占施工的;

(二)工程施工占用车行道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

(三)在城市中心交通枢纽或人口密集区周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

(四)在主、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相交路口100米范围内挖占施工,且对交通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对交通影响较大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的。

第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人员,必要时邀请施工区域市民代表等参加。

第十二条 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占用后,建设单位应通过本市相关媒体公布挖掘、占用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应依据下列规定,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面积、期限。

(一)按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1-

201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有关技术文件,核算挖掘道路面积。

(二)按照招投标中标施工工期、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时间。

(三)严格审核挖掘、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的组成部分。

(四)在已建成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横向过路的管线施工,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夜间施工,白天在沟槽上方采取安全有效的临时覆盖措施,确保交通通行。

(五)占道范围内严禁设置办公场所、宿舍、食堂、停车场、材料加工区等非生产设施,特殊情况必须在施工现场加工材料的,应严格控制占道面积。

(六)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道路下管线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在紧急抢修的同时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办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

第三章 施工占道管理

第十五条 挖掘、占用车行道施工的,应当设置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及人行便道,保证车辆、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挖掘、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当保留人行通道;因特殊原因无法保留人行通道的,应采取搭设便桥、设置隔离栏等临时硬质隔离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占道施工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

(一)经许可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原则上不得延期。因气候、工艺变更等特殊情况造成施工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到期前办好延期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

(二)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在施工期间,不得因施工人员、机械、材料准备不足等原因而停工。

(三)施工单位应采取动态管理方式,根据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缩小占道面积。

第十七条 占道施工围挡迎车方向或转角应采取透视围挡方式,有条件的围挡要采用45度切角或圆弧形围挡。

第十八条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两端醒目位置悬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环境保护监督牌、特殊工序告示牌。有断点的,应在每个断点处悬挂一个工程概况牌;夜间悬挂彩色警示灯,设置警示反光设施,配备符合城市照明相关标准的照明设施。

第十九条 工程概况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建设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制作尺寸为:1.6米×0.9米;颜色为:城市道路养护工程采用蓝底白字,其他工程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采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条 实行特殊工序公示制度。在道路基础、混凝土养生、管道功能性试验以及焊管、地下顶管等特殊工序施工期间,应在围挡上悬挂特殊工序告示牌。

特殊工序告示牌内容应包括:工序名称、特殊工序起止时间;制作尺寸为:0.9米×0.6米;颜色为:城市道路养护工程采用蓝底白字,其他工程采用绿底白字,应急、抢险工程采用黄底黑字。

第二十一条 占道施工围挡应统一标准、规范围挡。

围挡设置标准按照《西安市占道施工围挡通透示例图册》执行。围挡板整体搭设应当严密合缝、平直无歪曲扭斜,砖墙或基座无缺角少棱,围挡板表面无坑洼、无商业广告、无粘贴物、无乱涂乱画,围挡外侧底部不得有突出部件。

第二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采取控制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不得随意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采用防尘密目网覆盖等措施,并配备必要的工地车辆冲洗设备,同时应按照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

施工现场应有专人每天负责围挡及围挡周边区域的擦拭保洁工作,围挡外不得堆放任何物料、垃圾等,泥浆、废水不得溢流,保持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整洁。

第二十三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各类管线管理有关规定,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其他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下敷设各类管线,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规范、标准要求,且埋至道路结构层以下。

第二十五条 占道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围挡外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围挡外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负责及时修复或给予赔偿。

施工过程中,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导改的,导改后的道路应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满足安全使用功能,且应保证各类检查井井框盖完好,与路面平顺相接,并对受损道路及时修复。

凡对城市道路进行了导改或对道路断面进行了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完成后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技术标准对施工挖占路段全断面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恢复。

第二十六条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回填土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分层夯实,保证质量,不得混入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占道面积缩小或被停止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期间设置的地脚螺丝等障碍物、施工作业产生的物料、垃圾等彻底清除干净,保障道路完好整洁通畅。

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按标准恢复道路,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占道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减少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市、区、开发区城市道路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施工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对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占道施工区域交通管理,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未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施工单位,由城市道路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造成的负面舆情、群众投诉,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迅速整改落实,并向媒体和投诉人及时回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西咸新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