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发〔201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7号)要求,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强化审计成果运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审计监督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力保障,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中央及省政府相关文件对提高审计工作认识、强化审计监督作用、完善审计制度和工作机制、狠抓审计整改落实、提升审计能力、加强审计工作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省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深化对审计职能作用的认识,把审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组织学习审计工作相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配合,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推动我市审计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二、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

全市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审计整改工作,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研究解决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审计机关履行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合理增加审计力量。

全市各级政府要维护审计的独立性,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纪查处。

三、全力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扰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和管理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挠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处理。

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完整、准确、真实的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网络连接、数据传输、工作环境等方面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开展联网审计。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需要调查、函证、问询、查阅相关资料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积极予以协助和支持,并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机关要及时了解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四、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转发〈中共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改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市办字〔2016〕25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印送〈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审计工作及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办法〉的通知》(市人发〔2013〕2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03号)等文件规定,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全市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整改纳入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必要时可提请政府督查部门协助落实整改意见。

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审计机关揭示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不断完善体制和机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要把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