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向媒体和公众介绍我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增进公众对审计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针对社会舆论热点,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维护全市稳定和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按照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我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介绍,包括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简介;

(二)工作动态,包括部门整体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等可公开的临时性文件;

(三)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省级的法律、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本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

(五)人事信息,包括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聘和教育培训;

(六)资金信息,包括财务预决算、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业务信息,包括审计项目的准备、进展、结果等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八)网上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下载方式、咨询电话、结果查询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主管部门,承办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处室未经局领导批准、授权,不得私自发布信息。

第五条 局政府信息发布的审批程序:

(一)拟制:相关处室起草信息发布稿;

(二)复核:法制处复核有关审计业务方面的信息内容,办公室复核有关政务工作方面的信息内容;

(三)初审:分管局领导审阅;

(四)终审:主要领导审批;

(五)发布:由局办公室专职人员发布。

第六条 以局名义发布的各种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经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口头请示批准的,事后必须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七条 涉及到其他部门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涉及到全市性事项的信息,要按照市政府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审计项目结果公告按照《西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