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市考评办法,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年度综合目标考评工作,与年终考评一并进行。

第三条 局考核工作由局综合目标考评领导小组牵头,局办公室、监察室、法制处、组织人事处共同参与,按照分级负责、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根据局《关于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的通知》(市审发〔2008〕37号)精神,按照以职能划分为考核标准的要求,考核的部门和内容如下:

(一)局办公室:1、信息公开各项(保密审查、社会评议、考核)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2、信息公开的目录和指南的制定情况;3、局网站维护的及时性、有效性;4、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受理、处理以及不予公开信息的处理情况;5、市政府网站转来信件的处理情况。

(二)审理处:1、各项法规政策的更新是否及时,法规解读是否准确;2、对审计业务类信息、需答复的各类信件涉及法制业务方面的内容审核,答复是否准确。

(三)信息中心:政府信息查阅设施的建设和服务情况,网站维护的技术保障情况。

(四)全局所有处室:对属于本处室工作内容且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做到了及时提交,是否在拟定文件时同步提交了用于公开的“内容概要”。

第五条 考核方式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每年11月底前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标准

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待市上标准出台后参照制定)。每出现一次问题,扣0.1分,以此类推。

第七条 考核结果与局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未达标的在本年度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