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强化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市《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局《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对我局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和《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四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局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条 局每年1月底前完成本机关上一年度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并报市政府办公厅。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按照“有条件的,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的原则,制订改进措施,抓好落实。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