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依据市审发〔2008〕38号文件,现将《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印发。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信息,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审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通知》(市政发〔2007135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信息,是指市审计局在履行审计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审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的审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全局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划、计划;

(二)承办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事宜;

(三)维护和更新局公开的信息;

(四)组织编制局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各处室设一名联络员,由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是对本处室相关信息是否需要公开进行选择、做出判断,并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及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提供需公开信息的处室应当主动与相关处室进行沟通、确认,需与其他市级部门沟通、确认的,应及时向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以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三章 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按照《条例》要求,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编入《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将目录和信息内容对外公示。

第十条 按照《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通知》的要求,全局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机构介绍,包括机构设置和领导成员简介;

(二)工作动态,包括部门整体工作动态和通知公告等可公开的临时性文件;

(三)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规章,省级的法律、规章,地方性法律、规章和本局产生的规范性文件;

(四)规划计划,包括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展;

(五)人事信息,包括任前公示、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聘和教育培训;

(六)资金信息,包括财务预决算、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

(七)业务信息,包括审计项目的准备、进展、结果等情况,年度审计报告;

(八)网上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下载方式、咨询电话、结果查询等。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我局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发布需经市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的信息,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章 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条例》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编制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二)根据《西安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我局已产生的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间、公开程序及责任部门等。

(三)由相关处室起草拟公开的信息稿,其中涉及审计业务的信息,由法制处复核,经分管局领导、总审计师审阅,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有关政务工作的信息,由局办公室进行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审阅,由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四)局办公室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出结论。

第十五条 凡确定为不予公开的信息,一律不公开。各相关部门应当提前做好答复预案,说明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对于依申请公开,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保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项审计结果的公开按照局审计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信息公开采取三种方式:一是通过网络公开,即通过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a.gov.cn)和西安市审计局门户网站(www.xasj.gov.cn)进行公开;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公开;三是审计结果公告。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综合目标考评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全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如违反本规定,按考核办法予以扣罚,对公开的信息未经保密审查而发布的,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