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一、“三项制度”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新《行政处罚法》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与新《行政处罚法》的衔接问题。因为新《行政处罚法》的效力位阶高于上述规范性文件,因此,如果这些规范性文件与新《行政处罚法》有冲突,则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适用新《行政处罚法》;新《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的地方,可以适用这些规范性文件。

另外,在法制审核问题上,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法律、法规进行了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应该进行法制审核。上述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则其关于其他法制审核事项范围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没有约束力。即这些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法制审核事项范围的规定,如果超出了新《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范围,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并无约束力。

二、新《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规定

1.第5条第3款:“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第34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3.第39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4.第41条第1款:“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

5.第55条第1款: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6.第48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三、新《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规定

第47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1.记录内容为全过程记录,而非执法某个片段的记录。如,在用执法摄录仪进行全过程记录时,应从发现当事人违法或和当事人接触的第一时间开始摄录,直到执法活动结束。

2.记录方式包括文字、音像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没有主次、先后之分。

四、新《行政处罚法》中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