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政策解读(一)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谁执法谁公示”

1.以“谁执法谁公示”为原则。即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均属于执法主体。

2.行政机关应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3.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4.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处理后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时,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5.事前公开。所谓“事前”,是指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事前公开的内容: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事前公开的内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机关应通过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方式进行事前公开。

6.事中公示。所谓“事中”,是指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过程中。事中公示的内容:(1)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2)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4)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7.事后公开。所谓“事后”,是指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1)事后公开的期限:一般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事后公开的内容: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3)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